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实践中,职工受伤被确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出于拖延赔偿或拒付赔偿的目的,充分利用法律时效合理拖延时间,使受伤职工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影响救治与康复,其心灵再次受伤。
现状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因不服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提起,且相当一部分的案情较为简单清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最终仍不可思议地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被维持原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又锲而不舍地继续走程序,复议后诉讼,诉讼后上诉,诉讼理由极其牵强甚至荒唐。究其目的,就是充分利用法律时效去拖延时间,总是在法律规定时限的最后一天复议、诉讼或上诉,意将受伤职工及家属搞得身心疲惫,劳神伤财,直至拖垮;就是不让受伤职工顺顺当当、理所当然地得到应得的赔偿。此类用人单位大部分为私营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事故后出于拖延赔偿或拒绝赔偿的目的,往往凭仗其所居的强势管理者的地位,恐吓证人,歪曲事实,再聘个职业操守不高的律师来死缠烂打,整出翻脸不认人的情况也是常事。
对于工伤争议案件,我们按最短、最快的时间计算,将所有程序走完,最快也要近一年半的时间,算上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的时间,已近两年。其间,职工及其家属被彻底套牢,误了工作,误了家庭,遭受着煎熬。终于赢得官司了,也仅是拥有了因工受伤的名分,因为,要想拿到赔偿还需劳动仲裁这一环节;仲裁完若是申请执行,又需一段时日。即便是中途不出现其他变故,受伤职工如数拿到赔偿,其两年来所遭受的心灵与精神创伤又能去哪里得到弥补?
对策
地方政府需对驻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避免为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许以优惠政策,默许其不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同时,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在要求所引进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农民工使用比较密集的行业联合安监、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执法,严厉查处损害职工切实利益的案件。
建立工伤认定争议案件调解机制,值得尝试。由法院、律师、工会、政府法制办、人社行政、劳动人事仲裁、企业代表等部门组成工伤认定调解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易起争议案件在工伤认定受理之前抑或受理后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及时介入调解,使争议双方尽量在短期内达成和解,以减少因复议或诉讼带来的法律成本,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尽早得到保障,避免额外的心灵创伤。
加大《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他们勇于对用人单位说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醒他们尽量选择规范企业就业,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学会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及人社行政部门坚决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议尽量缩短工伤认定争议案件的法律时效,将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由60日缩短为15日,同时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一审判决提起诉讼或上诉的时效尽量缩短。对于简明案件,人社行政部门实行简易快速认定,复议或诉讼后地方政府或人民法院实行快速书面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执行工伤或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确保受伤害职工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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