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对劳务派遣野蛮式增长喊停
今年上半年最令舆论沸腾的立法事件,是与数以千万计的劳务派遣工密切相关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3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 劳务派遣的种种弊端饱受诟病。由于过多过滥, 在部分行业和地区,本该是补充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却成为主要的用工形式。许多劳务派遣员工在单位被视为 二等公民, 社保福利、 工资收入、权益维护等方面和所在单位的正式员工相差甚远。
而现在, 劳务派遣领域的乱象将通过修订后的 《劳动合同法》 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得到扭转。
为了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在企业用工中的比例, 《暂行规定》 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为了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暂行规定》 明确,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同时用详细的法条界定了 三性岗位的特征。
《暂行规定》 还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所规定的 同工同酬原则的基础上, 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暂行规定》 出台后, 许多企业已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劳务派遣工数量。
今年9月份, 中国银行宣布,半年来,由于采取不设门槛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直接用工的方式, 全行被派遣员工占比已由2013年的20%下降到2%。被派遣员工转换身份后, 直接与中行签订劳动合同,真正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实现同工、 同酬、 同福利、 同机制、同管理。 据统计, 转换身份后的被派遣员工薪酬福利提升20%左右。
劳务派遣 野蛮式增长 真的要放慢脚步了!
专家点评
王全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对 《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的落实, 从宏观层面看是非常得力的。
之前劳务派遣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规模大, 二是同工不同酬。《暂行规定》 很好地解决了这两大问题。《暂行规定》对很多现实难题作了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例如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 等等。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平等,并突破以往仅局限在劳动报酬平等的概念, 还将平等扩大到与岗位有关的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平等。
值得欣喜的是, 尽管还处于过渡期,但很多企业, 特别是国有企业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劳务派遣工数量, 《暂行规定》 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谢增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是对 《劳动合同法》 关于劳务派遣内容的重要补充, 有利于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和劳动法律体系。 它的颁布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同工同酬的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向恶意欠薪行为出重拳
今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典型案例, 其中首次公布的两起企业主因恶意欠薪而入罪的案例备受关注。 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 》 将恶意欠薪入罪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定的指导性案例。
实际上, 早在2014年1月初,人社部已公开曝光10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典型案例, 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公布恶意欠薪案例, 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方面取得了又一项新成绩。
长久以来, 欠薪问题一直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个痼疾。尤其是在建筑、施工等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的行业领域, 拖欠劳动者报酬案件数量之多、 拖欠数额之大一直令人咋舌。 正因为这样,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于当年5月1日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 》 中,恶意欠薪被纳入 《刑法》 追究范畴,并在之后被正式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后续的一系列行动打下了部门联动的基础。
为了弥补 《刑法》 规定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2013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 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了进一步的威慑。
在这一系列国家级立法的基石上,两年来,各地相继出台关于办理和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相关规定,陆续开展专项行动, 集中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今年被公布的恶意欠薪刑事案件,是近几年来整治恶意欠薪工作的成果与缩影。
无论是年初还是7月份公布的案例,都可以看出恶意欠薪者的一些特征:欠薪数额巨大, 且恶意逃匿,拒不支付,最终在执法部门的强力打击下服法。 这些案例将成为刑法领域的典型案例, 不断提醒企业负责人:劳动者工资权益不容侵犯!
专家点评
王全兴: 今年公布的几个欠薪入罪案件, 具有典型意义。 近年来,群体性讨薪事件多发,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欠薪入罪的案件公布后, 对于那些心存侥幸、 企图欠薪的不良老板而言, 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执法部门而言, 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例如, 如何更好地实行处罚送达、如何科学实现自由裁量,等等,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 预防作用。
谢增毅: 恶意欠薪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 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公布欠薪入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法律对恶意欠薪的重拳出击, 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恶意欠薪入罪典型案例的公布也有利于行政部门加强工资支付执法, 落实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2014年, 在工伤保险立法领域,围绕 《社会保险法》 与 《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规章、 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
2014年3月,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这是国家首次颁布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细则。
众所周知,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但在这部 《办法》 出台之前,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只有9条, 导致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 《办法》共5章33条, 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鉴定程序、管理监督、 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 这是对鉴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细化,极大增强了实践中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操作性。
而在司法领域, 为统一审理尺度,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9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 对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因工外出期间等因素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突出了 工作职责 在工伤认定中的地位, 把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 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 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作为判断工作原因的因素。
上下班途中 四种情形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最为舆论所关注。 下班顺路买菜遭遇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专家点评
王全兴: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一个很好的取向,就是 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经过长时间的努力,这次的解释使得原来很多含糊不清的地方清晰化、明确化, 而且做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 保护困难群体, 真正体现了 良善之法的精神。
值得关注的是, 当前工伤事故、 职业病多发, 数量逐年上升,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 特别是小微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今年司法解释的出台, 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意识, 即用利益 倒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谢增毅: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出台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 规范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图表:小米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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