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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员工工伤保险应当双重

2018-06-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文某原系A公司全日制员工,为了多挣收入,同时又在B公司工作,属非全日制员工。2013年8月7日,文某在B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捌级伤残后文某就其工伤待遇与B公司协商, 请求B公司支付捌级工伤待遇。B公司认为,虽然未给文某缴纳工伤保险,是因为文某已在A公司算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应由社保基金赔偿其工伤待遇,不应由B公司赔偿其待遇。另外,B公司认为文某属非全日制用工,各类社保费用已计算在工资里,支付给了文某,公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文某于2014年3月31日,以B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捌级工伤待遇118218元。仲裁委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文某的仲裁请求。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情形下,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未依法缴纳,一旦发生工伤,则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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