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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2018-06-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用工单位负担、化解工伤危害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经过2011年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依法参保的范围、工伤认定条件及工伤工亡待遇的大幅提高,有效增强了工伤保险的制度吸引力及保障水平,为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开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受统筹层次偏低、制度约束力不强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工伤保险覆盖面较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在实际工作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绝大部分都是生产性企业,其他用人单位参保率很低。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体系,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多,工作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辆伤害的工伤事故频发,给用人单位和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亟待加以解决。二是统筹层级偏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工伤保险统筹层次还未实现省级统筹,个别地区还是县市级统筹,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遇到工伤事故频发和工亡事故较多的年份,极易出现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影响到了工伤待遇的落实和制度的平稳运行。三是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不足。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缺乏参保的刚性手段,仅仅依靠宣传政策,难以推动扩面参保工作。四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相关政策不完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政策制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易导致用工单位逃避参保缴费义务,且工伤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程序复杂,困难较大,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风险。五是用人单位瞒报、漏保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和选择性参保现象比较突出,部分用人单位只给一线工作的职工和高危工种参保,个别企业不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申报缴费,仅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也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六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监管难。由于工伤保险未实行定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工伤职工后,往往存在着小伤大治、滥施检查以及随意使用进口高价药品器械等过度医疗问题,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和医疗资源的浪费。七是工伤预防缺失,存在着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只是被动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工伤保险的作用和功能并未完全发挥。八是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过低。现行政策对工伤费率浮动审批程序多,且浮动费率幅度过小,对个别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频发的用人单位惩戒力度不够,成本过低,不能引起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九是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基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形式单一,工伤保险的影响力和知晓率不高,造成扩面参保工作开展难度大。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解决: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将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实现政策层面的全员参保。同时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实行与安监、工商、建设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企业注册年检程序及建设项目实施前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列入必备程序,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要提请人社行政部门强制执行,以实现工伤保险应保尽保。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基金的调剂使用,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待遇的落实。加强稽核工作,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要加快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的稽核监管,建立费用控制约束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杜绝过度医疗行为,控制费用支出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改进工伤费率浮动机制,简化浮动程序,提高浮动费率幅度,通过加大参保成本,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的投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要引入奖励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好、多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调动和激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落实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宣传费用的制度,将政策宣传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支出范围,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为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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