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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绕道接妻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回家路线“合理”被认定工伤

2018-06-2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以来,虽已近一个月了,可人们关于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为此,笔者拟根据近一个月来大家争议中的热点结合一则案例,对新规施行后,上下班途中受伤如何认定的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典型案例

员工绕道下班途中被撞伤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终胜诉

2007年5月1日,江苏南通某印染公司职工杨鹏下班后,骑摩托车绕道去接妻子,不料途中遇车祸身亡。其父向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驳回,理由是: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杨鹏下班所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

杨父不服,向上级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撤销,理由是: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上下班路线,且事故发生路线为杨鹏常走路线,虽然绕远,但也应属合理路线。

该印染公司不服,上诉到海门市法院,结果一审被驳回,理由是: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行政程序合法。该印染公司仍不服,又上诉到南通市中院,结果直到2010年3月,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因下班绕道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反反复复地折腾了将近三年时间才最终尘埃落定。

同时,南通市中院对时间、路线是否合理问题还进行了解释。即:应充分考虑杨鹏路上因修车耽误的时间,故事故发生的时间仍属合理。关于路线问题是否合理,南通中院认为:对职工下班路线是否合理,不仅应考虑路程长短,还应结合不同路况、交通工具类型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杨鹏骑摩车绕道仅多走4.5公里,多耗时数分钟,故仍属合理路线。

法理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规定

或被新规合理二字淡化

这是一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可谓旷日持久,麻烦不小。

《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按字面意思理解,杨鹏案件其实很简单,因为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两个要素都明显具备,之所以反反复复地折腾了三年,无疑是人为地又扯出了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两个要素。而这众口不一、谁说谁有理的两个模糊要素又无疑成为了本案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焦点和关键所在,更成为了扯皮的根源。因为从始至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好,法院也罢,各方仿佛都在跟这两个模糊要素如开辩论会一样地在反复争论与较劲。相比之下,条例中的两个法定要素似乎反倒不重要了。

新规应结合《条例》理解

责任比例影响工伤的认定

那么,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新规颁布实施之后,又将产生怎样的新问题呢?

《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虽明确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在《条例》中是不区分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的,哪怕是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也将认定为工伤。那么,新规中这一限制性条件的增加恐怕就会给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带来更大的麻烦了。因为如果依据新规来判断,无疑杨鹏案的最后判定还得加上一个至关重要的要素,即: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杨鹏是否应负主要责任。最终判定结果也将变成简单和复杂。

新规能加大保护职工利益

同时促使工伤认定更复杂

针对上述案例,笔者认为,一是杨鹏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比如杨鹏开车误将别人撞死且自己受重伤或死亡,那么结果就简单了,只要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即可做出判定,当然也就无需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法院等再去纠缠什么时间、路线是否合理的问题了。

二是如果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杨鹏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等同责任,那么事情就变得更加复杂化了,而且将不是一般的麻烦。首先,事故受害人、用人单位与事故另一方等当事三方一定会在交管部门做出最终责任认定前与交管部门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反复混战,诉诸法院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因为除用人单位外,另两方肯定都想减轻自己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无疑。

这一场耗时绝不会少的混战下来,如果杨鹏一方败了还好办,负主要责任,不被认定为工伤将成简单事实。但是如果杨鹏一方胜利了,那么就将迎来新一轮大混战。本案中除交通事故另一方退出外,其余各方还得就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路线这两个要素纠缠不休,争论不止,本文中所举案例的复杂认定过程仍避免不了重新上演。那么,杨鹏一案恐怕就不是三年结案的问题了,十年八年也说不定。

如此分析看来,笔者有理由相信,即使有了新规的闪亮登场,某些工伤认定的麻烦也仍将不断,甚至将更加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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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认定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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