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工伤保险规定虽然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但条文越细才越能减少钻空子的机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相关发言人举例称,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然后再回家,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下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只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原文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法解释针对的上下班途中也须同时具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总体而言,本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缩小争议范围,以社会保险为工伤受害者兜底,更加体现了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善意。 当然,下班买菜出事也算工伤这一通俗化的解读也有一些不同声音,比如有人认为,法律规定是不是太细了?对企业雇主而言是不是过于严苛了?上网看看网友的评论,持这种观点的还不少。事实上,工伤保险规定虽然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情形,但条文越细才越能减少钻空子的机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立法理念上看,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中无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发生事故都可申请认定工伤,这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原则;而在《劳动法》等法律中,也有倾斜保护原则。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天然的地位不平等,明显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有靠法律托一把,才能补齐差距,达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纵观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执行情况,保护劳动者权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首先,在工伤认定方面,还有法律法规有较多争议。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不仅将发病时间难以预测的过劳死排除在工伤外,48小时的硬性标准还引出了不少荒唐事。2012年,山东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司一方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至少维持48小时,而伤者亲属为了认定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这一有违人伦的案例,凸显了48小时规定的不合理。尽管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更多地方都采取人性化措施绕开这一规定而支持认定工伤,但条例不改,始终被个别单位作为卸责借口。最高法应关注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再完美的法律法规,也要执行到位才能起到实际效果。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工伤处理的老大难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申报认定程序繁杂,时间长,让劳动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还表现在不少企业逃避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方面,不少工伤受害者可能都有自己的心酸故事。在一些媒体报道中,也可见到企业对已经生效的赔偿判决推三阻四,或干脆注销企业另立门户以逃避惩罚。这也提醒我们,唯有多部门形成合力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才能让纸面上的法律条文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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