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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社厅出台11条措施抗震救灾

2018-06-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8月3日,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 地震发生后, 人社部党组书记、 部长尹蔚民代表人社部党组致电云南省人社厅党组书记、 厅长崔茂虎, 询问地震灾情, 对灾区人社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深切慰问, 对省人社厅的抗震救灾工作作出指示。 云南省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 立即召开专门会议, 研究如何帮助灾区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以及如何开展下一步的恢复重建。经认真研究, 云南省人社厅决定在就业和社会保险两方面出台11条措施,积极抗震救灾。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参加了医保和新农合的灾区地震伤员,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按照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待遇。保障灾区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对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公务员、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将地震灾区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 优先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开发暂时性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道路维护、 卫生防疫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 对安排在暂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的灾区城乡劳动者, 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 创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对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的企业, 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 对吸纳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灾区企业, 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对灾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鼓励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对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的灾区城乡劳动者, 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 贷免扶补和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鼓励在灾区重建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 鼓励在灾区重建恢复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 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 为灾区劳动力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积极帮扶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昭通市各级机关单位在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录中, 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灾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对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允许受灾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灾停业、 歇业或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 经人社部门批准,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保障灾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灾区企业因灾停产、 歇业期间, 经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批准, 对其暂时失去工作的职工, 由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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