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从强化各级政府治理责任、 加强协同配合、 严格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入手,防范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通知》 指出, 各市 、 县 政府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机制, 形成责任明确、预防及时、治理有效的工作格局。 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 逐级抓好落实。
人社部门将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 协同处置、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缴费等手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社部门挂牌督办涉及10人以上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
青海省要求, 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明确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报酬支付方式等条款。 推行实名制管理,健全农民工名册登记制度。在调处工资纠纷时, 必须将工资支付标准、工作天数、 工资数额、 考勤情况等原始台账作为基本依据。 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名盖章领取,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人社部门将加大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检查力度,逐步向土地整理、 农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扩大覆盖面,新建、 扩建、 改建、 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别化分类管理和诚信激励原则。信誉高、无拖欠的企业, 本项目未发生拖欠,经人社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降低下一个项目的缴费比例。
青海省要求, 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参加招投标时,相关部门要将企业信用等级、工资支付、 参保缴费等情况作为基本条件,不准未解决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在项目款拨付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的办法,待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后,再拨付工程进度款。
青海省要求, 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 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年内不得作为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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