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刘某系原A公司员工。2010年11月5日,刘某上班时左手被机床弄伤,后被认定工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公司仅支付刘某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工伤保险待遇均未支付,公司未依法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A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为张某。2012年9月,A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张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刘某于2013年3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A公司法人张某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委经审理后,在裁决前进行了最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张某支付刘某九级工伤的各项待遇结案。仲裁委查明:A公司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刘某在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营业地域范围以及公司注册登记地在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但该公司注销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刘某,属于程序上违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公司清算组成员、原A公司法人张某应对刘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全体债权人,包括未得到完全清偿的职工债权人。清算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通知职工,造成职工损失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将企业注销了,就可以不用再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只要在清算和注销的过程中,清算组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或者故意不通知职工申报债权,即使企业被注销,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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