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包某,女,42岁,鹤峰县天艺木材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1月19日17时左右,包某在该公司拼板车间作业,手推木板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中指、无名指。事发后,公司经理的夫人刘某及工友张某等人当即将包某送往该县五里乡中心医院,对包某的伤口进行简单清洗、缝合、包扎处理。一个小时后送往县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手指、中指末节挫伤并中指末节指骨骨折。2013年3月7日,包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因包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正材料,而用工单位又拒绝给包某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县人社局决定于同年5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6月5日,县人社局向天艺公司下发《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提交举证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天艺木材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县人社局提交任何举证材料。最后,该局裁定包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予以认定为工伤。从案例看,包某所受伤害明显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鉴于包某所受伤害事实清楚,公司拒绝为包某提供工伤认定的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县人社局认定包某为工伤,合情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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