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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可以获取二倍工资吗

2018-06-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职工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计人民币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案例评析本案中职工王某在非法用工单位致伤。已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6级伤残,其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享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其在提起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仲裁请求同时,要求非法用工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笔者认为结论是否定的。一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本意。非法用工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关系,二是事实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概念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已经作出界定,即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伤亡童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中明确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合法主体资格。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因此,王某主张某电器制造公司支付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应当得到支持。二是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程序性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均对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作出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以及童工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仅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理中相关程序性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二倍工资的实体性规定。仲裁委在审查仲裁申请中本应当向劳动者予以相关法律释明,告知不在受理范围,但仲裁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多项仲裁请求时,不同意将其中二倍工资请求删除情况并不少见。如果简单地以多个请求事项中具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请求即不受理,将不利于仲裁和谐。三是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权利保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说明,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保护是有一定区别的。如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缴纳等都具有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的障碍。因此,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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