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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狗咬工伤认定之我见

2018-06-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介绍:近年来,本人在工作中遇到好多起职工被狗咬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这类案例情况复杂,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属于工伤,有的认为不属于工伤,各执一词。本人根据多年的工作接触,认为职工被狗咬的案件大体分以下几类:第一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第二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无主野狗咬伤;第三类,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的狗咬伤;第四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有主狗咬伤;第五类,职工因公外出被狗咬伤;第六类,兽医给狗打狂犬疫苗被咬伤;第七类,职工在上班期间逗狗被咬伤。 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本人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拙见:第一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列举式的规定,未明确被列入的,就无法适用这一条,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够认定工伤的,仅列举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被狗咬伤并未罗列其中,不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能够找到狗的主人,则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要求狗的主人给予必要的人身损害赔偿。第二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无主野狗咬伤,属于工伤。理由是,上班期间被野狗咬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并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三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单位的狗咬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第四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有主狗咬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但被狗咬伤的事件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属《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有权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向狗的主人追偿。第五类,职工因公外出被狗咬伤,属于工伤。理由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有主狗或无主野狗,也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办理。第六类,兽医给狗打狂犬疫苗被咬伤,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兽医坐诊和出诊都符合三要素规定。兽医出诊,是工作场所的延伸。第七类,职工在上班期间逗狗被咬伤,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款规定,认定为工伤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能认定为工伤。逗狗被咬伤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一要素。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不能将动物给人造成的伤害排斥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但也并非任何情况下的动物伤害都可算工伤。因为法律只是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不可能穷尽各种情形,需要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机械理解,也不能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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