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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将于8月19日办理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清算业务

2018-06-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从长春市社保局了解到,下周一2011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业务可以办理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遗属申请,只能选择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一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办理方式及实务手续:

1.在单位参保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人员死亡的,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所在分局办理。需携带: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断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中断缴费单位所在分局办理。需携带: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公证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缴费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个体分局办理。需携带: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卡或《公证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有社会保险卡的,将清算金额直接结算到社会保险卡内;没有社会保险卡的,以支票方式支付。

4.已经按原办法结算个人账户的,由原领取人到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办理。需携带:原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

业务经办地点:

1.长春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大厅办理驻朝阳、宽城、南关、二道、开发区、一汽所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等业务。

2.个体参保大厅办理个体人员业务。

3.绿园业务大厅办理驻绿园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业务。

4.双阳业务大厅,办理双阳区单位、个人业务。

个体参保人员分流计划:

由于天气炎热,办理该项业务的个体参保人员较多,为避免人员拥挤、长时间排队等候,对于个体参保人员死亡的,按死亡时间分流办理,具体为:

2011年7月~12月死亡的,集中在8月19日至8月23日办理;

2012年1月~6月死亡的,集中在8月26日至8月30日办理;

2012年7月~12月死亡的,集中在9月2日至9月6日办理;

2013年1月~6月死亡的,集中在9月9日至9月13日办理; 2013年7月后死亡的,在9月16日以后办理。

二、申请享受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办理方式及实务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到待遇管理处失业待遇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办结后返回参保所在分局,由参保所在分局办理个人账户清算业务,最后到待遇管理处失业保险待遇窗口办理丧葬抚恤金结算业务。需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登记》原件和复印件;证明继承关系的证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录证》。

业务经办地点: 

长春市社会保险退休审核服务大厅二楼失业待遇窗口。

三、申请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部门清算账户后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及丧葬抚恤金清算单》中注明遗属申领工伤保险丧葬抚恤金,遗属凭此表到医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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