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妻子与丈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妻子上夜班,不当班的丈夫陪妻子同去,并擅自帮妻子做工,被机器压伤手指。两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认定其不属因工受伤。王某与妻子周某同属江津区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3年5月7日晚,周某上夜班,王某主动陪同周某去公司,并在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周某一同操作机械,不幸被冲床压伤手指。由于单位不同意将王某受伤认定为工伤,王某向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虽然是该机械公司的职工,但2013年5月7日晚并不是其应当工作的时间,王某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擅自帮妻子操作冲床,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故王某受伤不属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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