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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迟到遭遇车祸算工伤

2018-06-28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职工不在用人单位安排的食堂吃午饭,回家吃饭后上班迟到,路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就作出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刘某与丈夫梁某一起在江津区某工地做杂工。2011年9月26日,刘某与梁某中午下班后,回到位于江津城区的家中吃午饭。饭后,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到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当场死亡。后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2012年8月,刘某丈夫梁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将刘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亡。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后向用人单位J建司寄发了《答复举证通知书》。该公司答复称,刘某所在工地设有食堂,二人应在工地食堂吃午饭。同时,工地下午上班时间为13点30分,而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13点40分,已超过了上班时间,不应构成工伤。经过对刘某生前所在单位同事的调查取证,江津区人力社保局确定了以下事实:刘某与其夫梁某于2011年9月到J建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1年9月26日,刘某与其夫上午下班后,回到自己家中吃饭。下午上班途中,刘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区人力社保局认为:虽然刘某所在工地设有食堂,但刘某有权选择回到距离不远的江津城区家中吃午饭,且刘某所在工地上班时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刘某迟到并不影响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最终认定刘某死亡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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