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无论是工伤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女职工享受的特殊保护,还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为此,政府应该采取多种就业形式,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工伤责任如何认定2010年11月,王某应聘至广西梧州市某学校的公益性岗位,其工资和待遇除了财政补贴部分岗位工资和社保费之外,其余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负担。2011年3月29日,该市就业服务中心将社保补贴资金汇入王某所在单位,但学校从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8月29日,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经上级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亡。王某的工亡待遇应由谁承担?就此引发了争议。来源:光明网3月14日评析: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原劳动部 《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将公益性岗位定位于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那么,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遭遇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谁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但是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 《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相关费用。实践中,各地政府一般规定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按月拨付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王某与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某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学校没有及时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女职工生育遭辞退特别规定来保护2011年11月24日,蓝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公司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蓝某从2012年4月16日起离开工作岗位待产,2012年4月20日,该公司作出 《关于辞退临时工蓝某的决定》,并于当日发出辞退通知书,通知蓝某到公司办理辞退手续。2012年7月,蓝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其在生育期间不发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源:光明网3月12日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应当支付蓝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该公司辞退在孕期的蓝某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蓝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已满6个月未满1年,该公司应当向蓝某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为该公司没有为蓝某缴纳生育保险费,故应当按照蓝某产假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男职工有没有生育险邱某本人没有工作,是一名全职太太,其丈夫就职于某公司。一个月前,邱某生下一名男婴,然而当她前往社保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却被告知因其丈夫所在的公司未办理生育保险,她不能从该机构享受相关待遇。于是她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赔。公司表示,邱某的丈夫作为男职工,公司自然不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而邱某并非公司职工,无权向公司索要赔偿。来源: 《劳动午报》3月13日评析:《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所指的 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这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因此,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公司没有为邱某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邱某本人没有工作,属于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根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13条的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致使职工未就业配偶无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该公司应当支付邱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航空乙肝歧视不应有生存空间自称仅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通过飞行员面试之后被挡在大门之外,方明 状告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月25日,这起国内航空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来源: 《劳动报》3月30日评析:《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2010年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删除了针对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项目。根据 《就业促进法》第62条、第68条的规定,违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北京首航确因体检结果显示方明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决定不予招录,显然涉嫌就业歧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方明未必能留在北京首航当飞行员。此外,如果方明所述属实,为他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也需担责。根据 《通知》的要求,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 《执业医师法》第37条、 《护士条例》第31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