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王女士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其夫袁某的死亡性质认定申请,称其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请求认定为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却提出,公司为袁某安排了住宿,袁某不服从公司安排私自回家,不是工伤。袁某是重庆市江津区人,从2010年7月起,袁某经人介绍到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了免费早、中、晚餐,并安排了住宿,除了休息日外,袁某一般都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里。2012年3月的一天,因家中有事,袁某下午四点下班后就离开公司,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出事后,袁某所在的公司认为,公司为其安排了宿舍,袁某下班后应当回宿舍,其私自外出回家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故没有为袁某申报工伤。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认为,尽管公司为员工准备了宿舍,但员工仍然有权利选择下班后回家居住,故最终认定袁某的死亡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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