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人社部、卫生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了管理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鉴定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管辖范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七条 [制度公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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