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陈某,男,42岁,是重庆市江津区某机械厂职工。2012年5月15日23时30分,陈某下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约16日凌晨30分左右,陈某在回家途中突然受到狗扑咬,导致其所骑自行车翻倒,陈某受伤。后陈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后,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过对申请材料进行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疑点:一、陈某23时30分下班,零时30分摔伤,期间经历了一个小时,陈某家距离工作地点的路程有多远?陈某在下班后是否先去过其他地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陈某是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被狗扑咬致伤,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针对以上两个疑问,江津区人力社保局首先到陈某所在公司进行了调查,有多位陈某的同事均证实陈某平时都是骑自行车上下夜班,且陈某家距离公司较远。后经过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陈某家距离工作场所的确有10公里左右的路程,骑自行车需要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那么陈某自己骑自行车被狗扑咬摔伤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突然收到狗扑咬,导致陈某所骑自行车翻倒,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一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此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陈某无责任。江津区人力社保局认为,陈某是在下班后直接回家,并且交警部门出具了非陈某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那么陈某的情形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结论,认定陈某2012年5月16日受伤属于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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