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呈多元化。特别是建筑行业等领域,层层转包工程现象比较普遍,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就要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以便找到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各地执行起来各不相同,有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互推诿,给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受伤劳动者维权带来诸多不便。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即一裁两审制。其法律政策依据是《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弊端是处理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权利。比如,一个普通劳动者工作中受到伤害,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要依法得到工伤赔偿可能要走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复查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等12道程序,还不包括可能产生的抗诉再审程序。把所有程序走完至少得2-3年,这样对受伤劳动者的及时治疗、获得赔偿等极为不利,造成劳动者身心疲惫,使得劳动者流汗、流血又流泪,不理智的劳动者甚至会盲目上访,相对而言这一渠道不符合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二是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确认、诉讼程序。其法律政策依据是《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此也作了充分肯定,其《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答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在现有法制体系下,这个渠道相对于第一个渠道,上述事例中至少可以减少前3个程序,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当然会选择后者。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渠道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实践中笔者倾向通过第二个渠道处理,即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确认、诉讼程序。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诉累,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当然,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权,劳动者选择申请仲裁确认时,仲裁委员会就该及时受理并处理;劳动者选择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该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直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做出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受伤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处理渠道的问题虽然解决了,但不管哪条渠道,劳动者一旦受伤,要走完劳动关系确认渠道都会耗费相当长的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才能消除隐患,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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