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9万元。张某为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今年1月13日,张某在下班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张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22000元,王某赔偿50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张某受伤情况经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机械有限公司未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解除劳动关系。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张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张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海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支付。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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