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员工因各种原因外出请假,一般企业在请假时会依照严格的书面审批制度来执行。但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往往只是随随便便向主管人员口头请假了事。然而当发生事故的时候,企业往往因无法举证员工属于在假期内被伤害,而面临工伤赔偿。近日,路桥法院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子。 职工已请假,企业却频频败诉 林某2010年8月到欧亚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7日下午,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同月28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林某与肇事方负同等责任。 2011年9月,路桥劳动保障局依林某妻子唐某申请,作出认定决定,认定林某之事故为工伤。欧亚公司不服,向路桥区政府申请复议。路桥区政府复议,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随后,欧亚公司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林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在一审庭审中,欧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林某于事发当日书写的请假条一份,用以证明当天林某并未上班,同时就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公司实际的上班时间进行比对,认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亚公司对于当日林某请假的举证不足,故维持了工伤认定。 欧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继续组织协调工作,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由欧亚公司赔偿林某家属32万元,并撤回上诉。 就在路桥法院审理该案的同一天,该院还受理了另一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件。同样是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后,企业不服提起诉讼。在该案中,企业认为职工于事故发生当天,已经口头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了,后在家里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死亡,认为该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该企业举证不足,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制度不完善不执行, 企业举证无依据 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工伤劳动行政确认案件一向占有很大的比例。据统计,路桥区劳动行政部门历年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平均高达4500件左右。 如此多的工伤赔偿案件纠纷,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渊源、人文素质的限制,又有经济上的困顿、保护意识的不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是纯粹在上班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调结率往往都非常高。但像上述两个案例因请假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事件,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要不要赔,企业的举证责任更重。 作为企业,他们认为员工明明已经请假了,那就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何来工伤赔偿?作为员工家属,他们肯定不会信服所谓的口头请假,企业提供的人证都是你们内部的管理人员,谁又能保证你们没有提供假口供呢?如本案中,即使企业在庭审中提供了其所称的已逝员工亲笔所写的请假条,但在庭审中,无论是企业负责人还是主管人员,都无法明确提供该请假条的形成时间、保管方式和保管人员。如此混乱的企业制度,不要说该举证无法令员工家属信服,连法官也无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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