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天津市政府昨天召开的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并将于2013年起施行。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本市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 据了解,具有本市正式户籍、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还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缴费补助标准,根据每人每年缴费数额,政府对应给予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 调整居民基本医保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 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2013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到420元,学生儿童和其他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保持不变。 据了解,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50元,政府补助由70元标准提高到420元。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在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为70元、300元、600元,政府补助统一调整到420元。 《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2013年施行 建城乡居民生育险制度 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权益,从2013年起,本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将纳入保障范围,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并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生育保险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增加工伤保险补贴 工伤医疗实时监控 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本市将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在按现行政策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缴费费率按照本市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与此同时,加强对工伤医疗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将工伤职工和医疗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行为纳入本市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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