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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 首次统一发放标准

2018-07-0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今天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通知,青岛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自2007年以来青岛市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首次实现全市统一发放标准。此次调整后,七区、五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0元、55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首次实现全市统一标准,并且增幅为历年最高。这是青岛市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保障民生的又一重要举措,以行政区划将七区、五市划分为两个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成为历史。 据悉,今年,在综合考虑当前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3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730元。对2012年7-8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相关链接: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申领失业金的流程及终止情形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办理完解聘备案,持由经办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籍或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按月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人可在当月月末凭银行卡到代发银行提取现金。申请人当月未按规定申报,当月不予发放失业保险金,次月再来申报的,在核定当月申领资格后,给予补发上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来申报失业保险金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待再次符合申领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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