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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一男子因履职被报复致死构成工伤

2018-07-0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贵州省赫章县人黄琴在浙江省温岭市独资开办了一家鞋厂,丈夫周训兵参与该厂的经营管理。周朋是黄琴的老乡,被黄琴夫妇聘为该厂的管理人员。2011年3月17日,鞋厂职工董志林、杜磊等人因工资结算等问题与周训兵、周朋发生争吵。据厂方人员说,当时是因为董志林、杜磊的鞋做工出现质量问题,厂方意欲扣他们的工资。当晚,董志林、杜磊等人向周训兵讨要工资,周训兵最终答应给付并去取钱。在等待时,董志林等人找到周朋围堵殴打,周朋逃离时跳入鞋厂南面的河中,董志林等人朝河中投掷铁凳,致周朋溺水死亡。 2011年10月15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周朋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12月5日,人保局作出周朋的死亡系工伤的认定决定。黄琴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周朋是鞋厂管理人员,因工资结算等问题与同事董志林等发生纠纷,在工作时遭同事围堵殴打,并在逃离过程中溺水死亡,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对死者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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