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首次将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定义为高温天气,并将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纳入工伤范畴。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不久将对外公布并开始施行。意见稿明确规定,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进来的持续升温,让全国大部分地区感觉到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正当许多人想法设法消暑降温的时候,比如环卫工人、建筑工等城市最艰苦的一线劳动者,依然要在高温下坚守岗位,坚持劳作。按照新规,在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将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然而,近日走访时发现,很多市民表示虽然知道有这项规定,但考虑到找份合适的工作不易,为了保住饭碗,即使是高温下工作,一般也不会有人对用人单位提出任何补贴要求。 不是不想要,是不敢要连日来,顶着烈日走街串巷,询问了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了解到有部分职业工人已经领取到了不同额度的高温补贴,但对领取高温津贴的怨言也不少。 位于长风西街某建筑工地的工人小何说:我们也知道,按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给我们发放高温津贴,但实际情况是,我们的日工资是定额的,要是碰上好点的老板,会让工人早出早归,或者发点白糖、绿豆等消夏防暑品。遇上不好的老板,能顺顺利利拿到工资就不错了,我们根本不敢奢望别的。 在大南门一家通讯企业营业厅,询问了一位前台营业员。高温津贴每年都有,我们是按照一个季度发一次。但她没有透露津贴的具体数额。当被问及是否拿到补贴时,一位在便利店工作的女服务员说:高温天气工作也有津贴?我只是给人家打工的,如果要求太多,会被炒鱿鱼的。 在迎泽西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处的小公园内,几位工人正在给草坪浇水,边工作边擦拭着额头上的汗珠。一位工人在与的谈话中表示:我们只是临时工,也不知道有没有高温补贴,其实有份工作干就好了,不敢奢望太多,我们现在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以前一样。 在走访中也发现,不少单位对发放高温津贴的执行情况各异,不少劳动者表示,我们有时也会适当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因为高温津贴没有强制性,所以效果不是很明显。因为高温津贴还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它更多的还是一种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职工本该享受的权益成为了空中楼阁。 高温津贴为何执行难?如何将高温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执行是关键。对于用人单位若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违反相关规定、不给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该由谁负责监督,又该如何进行惩处?与此同时,许多劳动者只是努力挣钱谋生,特别是一些靠计件拿工资的打工者,他们宁愿选择忍受高温而不停工,并没有意识到高温津贴应当是自己该争取到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且不能视为违反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员工。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是劳动者不能及时拿到自己应得的高温津贴,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电话进行反映,他们会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相应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是不能因劳动者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接到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负责人表示,此前,接到劳动者的投诉,执法时只能依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相应的高温津贴,效果不是很明显。每到夏季,许多劳动者都会因高温补贴的事宜前来投诉。日前,四部委联合出台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意见稿并有望于今年实施后,届时高温补贴将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劳动者将不会再因领不到高温津贴而苦恼无助了。 未领到高温补贴,如何索要?新规虽然出台了,但还未实施。目前,只能根据201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全省高温津贴标准执行,即每年6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对于高温补贴难到位一事,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谁都懂,关键是看怎么维权。他还给提供了几个案例,并希望对广大在烈日下辛勤工作的农民工朋友依法维权会有所启示去年8月底,连续一个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路明等员工发现,公司支付的报酬中没有高温津贴,便要求公司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每天已经向员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这些费用应冲抵高温津贴。对于公司的说法路明等人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杨春等3人系室外工作人员,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2500元。去年夏季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缩短杨春等人的工作时间,每天只工作5小时。然而杨春等人在领取8月份的工资时,发现收入少了许多。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自然也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杨春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杨春等人足额发放工资。 对此,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人员表示: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去年8月中旬的一天,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从事室外作业的李康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等,但公司负责人没有同意,为此李康便拒绝上班。之后公司以李康在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李康的劳动合同。李康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决定。 去年9月1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霍强因严重中暑而昏迷。霍强共住院治疗9天,用去医疗费6000余元。霍强多次要求公司给予他工伤待遇,报销所有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补偿,却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在同样环境下工作的其他员工并未出现中暑的情况,因此霍强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属于工伤。后霍强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工伤鉴定委员的鉴定结论,判令公司给予霍强工伤待遇。 对此,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人员表态: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作业过程中的中暑属于职业病。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4项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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