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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足道:高温立法意见稿,听上去倒很美

2018-07-0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将迎来立法。 按照意见稿第一条,高温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说应该让人感觉心里暖烘烘的。但综观这份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范围、相关条款的保障水平与力度,人们很容易感觉心里瓦凉瓦凉的。 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可以看到,该部门在5月17日下发了《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而发函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函中明确现征求各单位意见。仅向下级部门问计,与立法应做到的向社会征集意见相差千里。意见稿是四部委联合修订的,而只见安监总局向下属单位征求意见,其他三家部门都贡献了专业意见却未见以适当程序接受相应系统人员的检验、反馈,也显得立法失之草率,不够严谨。 意见稿第十一条,是直接扩展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条款,报道中多着重提及,但其保障水平堪疑。该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在高温下劳动而遭受伤害,其权益得到救济与补偿才符合社会公平,这种情况下,仅仅为劳动者授予工伤认定申请权是不够的,应该将认定与补偿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另外,48小时这个字眼很冷血,这种限定无形中减小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客观上造成死得足够快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稍有常识者即能推定,只要能被医学证明劳动者死亡确与高温劳动时中暑有关,就应被认定为工伤,而立法违背了常识。 这个意见稿还有一大缺失堪称缺憾,即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中暑工伤认定方面的失职之处没有提出惩戒措施。虽有工伤保险可为用人单位分担,但用人单位对负工伤的劳动者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等等,因此关于用人单位极力逃避工伤责任的事近年来屡有发生。设立明确的管理部门,为其防范用人单位耍赖赋予行政处罚、会同其他部门查处、移送司法机关等权力,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中暑后才能获得充分救济。 笔者认为,意见稿征求意见虽已告一段落,但鉴于在开门立法、法条完善度方面尚有诸多缺失,相关部门不应急着闭门磋商,而应把后续社会意见吸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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