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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午餐引起的受伤谁埋单

2018-07-0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来电显示:我在某铁路车站联络线担任助理值班员,值班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车站设有食堂,值班员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岗,可利用列车行车间隔时间去吃饭,但必须向值班员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2006年11月16日,我照常接早班,当班至中午11点,利用列车行车间隔时间通过直通电话向值班员请假回家吃饭,值班员同意后我才离开值班岗位回家。谁知走至住宅楼的楼梯拐角时,不慎摔伤右腿,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007年11月9日,我的家人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不予认定,我和家人都认为这不合理。调查:用人单位认为,车站给职工提供了食堂,陈某回家吃饭摔伤,其出事地点已经超过了合理的工作区域,已经不属于工作场所,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不予认定陈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陈某不服,认为连续24小时工作,其工作地点距离单位食堂来回6公里,距离较远,回家吃饭在楼梯上摔伤是由于单位设施不完善,单位不具备派饭和送饭的条件而造成的,应该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回家途中携带联络工具和装备,遇特殊情况随叫随到,处在工作时间。因此,向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过对事故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行政复议部门认为所作的结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决定。陈某依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已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回复: 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几类界限: 1、单位提供食堂或其他就餐条件的,外出或回家就餐期间发生伤害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2、单位未提供食堂或其他就餐条件的,可以按照合理、就近、经常性等原则,确定外出或回家吃饭途中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3、工作场所不固定或工作场所较为分散、距离单位食堂路途较远的工作,可以按合理、就近原则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以上案例中的陈某,到单位食堂路途较远,需要更长时间的情况下就近回家吃饭,在回家途中摔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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