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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春林:我在工伤认定前获得了赔偿

2018-07-03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2年2月初的一天,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早上8点刚过,就有人上门咨询。一名来访者个子不高,偏瘦,穿一身黑色外套,上面有一些泥土痕迹,透露出他和大多来访者一样,都是在京外地务工人员。他脸色黯淡,就像刚刚生过一场大病。来访者略显呆滞的目光告诉,他的背后一定有一段辛酸的维权事。他叫秦春林,38岁,河北人。之前一直在建筑公司做工人。2010年,公司承包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工程,秦春林也随之来到北京。2010年4月23日下午,秦春林像往常一样和工友在工地干活。楼已经建到5层,尽管外围采取了一些简单的防护措施,平时很少出事,但不幸还是在这天降临了。 那天,我搬着保温材料在外墙行走时,一不小心,脚底打滑就摔了下来,重重地摔到了底层,当时就不省人事了。回忆起当时出事的情景,很多细节秦春林都想不起来, 好像是包工头和几个工友把我送到医院的。经抢救,秦春林的命是保住了,但伤势很重。医院认定盆骨粉碎性骨折,尿道闭塞。 我不懂那些术语,但一听到盆骨粉碎性骨折这个词,心里就发毛。秦春林说,他简单地查了一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没有找到盆骨方面的描述,反倒发现尿道闭塞更严重。 标准上写明,尿道狭窄,需定期进行扩张术,应认定工伤四级。而现在更严重,属于尿道闭塞。医生跟他说,治疗尿道闭塞的手术难度很大,很难一次成功。以后所需的花费可想而知,绝不会是一笔小数目。而单位的意思很明确。按惯例,在工地干活受伤的工人,单位一次性给4万了事。但4万对秦春林的伤势来说,连动一次大手术都不够。 更何况我的伤很重,医生已经明说,这种伤很难一两次手术成功,需要做好长期治疗的心理准备。秦春林几次与单位协商,都无功而返,面对单位这种翻脸不认人的态度,秦春林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转眼已是2011年4月份,眼看着认定工伤的时效就要过期了,于是他匆匆赶到劳动局工伤保险科。按法律规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单位没跟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给他上过社会保险,没有工作证,没有工资卡,甚至连身像样的工作服都没有,要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谈何容易?思前想后,最终可以收集到的证据也只有两样。秦春林无奈地说,一是老家一起过来的同事可以作证,二是当初住院时的医疗费都是包工头交的,医院的病案条上有他的签名。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证人证明的效力取决于证人首先能证明自己是这个单位的职工,而他提供的这几个证人情形都一样,自己都证明不了自己的职工身份。所以仅有的两样证据,只剩一样了。这种情形下,工伤保险科也不敢轻易为其直接认定工伤,只能建议他先去申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于是,秦春林慕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中心的时福茂律师接待了他,当天就为他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十几天后交换证据,秦春林提交了仅有的两样证据,并取回了对方提交的证据,转机就此出现。看了对方提交的证据,时律师说这官司有希望了。因为单位提交的两份证据都认可了秦春林在该工地工作的事实,并且也认可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只是认为他是从别的包工头那借调过来的,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这种借口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一方面,借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但单位在这方面是不可能提供证明的,因为借调这种说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另一方面,只要承认秦春林是在他们工地干活受的伤,肯定会有单位对此事负责。时福茂说。一个月后的仲裁庭上,单位极力狡辩,还编造了一份承包合同,企图将秦春林的工伤责任推给承包人。理由是单位已经将部分工作承包给了承包人姜某,而秦春林是姜某手下的员工,秦春林发生事故,应由承包人姜某承担责任。但法律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如果是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发生事故只能由发包方即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仲裁员抓住时机提出了调解意见,此时,单位看到败诉已成定局,也有了调解的意愿。谈判开始,秦春林提出了26万元的赔偿数额,而对方表示只同意支付6万,对此秦春林不能接受,6万元的赔偿额连手术费都不够。谈判一时陷入了僵局。看到双方僵持不下,仲裁员提出了一个折中意见15万元。考虑到秦本人的伤情是四级以上,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解决工伤待遇问题所需要的时间成本,以及将来可能会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秦春林表示如果在15万元标准上再稍微提高一点,自己可以接受。最终经过两轮谈判,单位同意按照四级伤残标准向秦春林一次性支付18.55万元。很多工伤案件都是经过几年的拉锯战,耗费掉了太多时间和精力,甚至有的官司打赢了,工伤人员却拿不到钱。现在只启动维权之路的第一个程序,就能得到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事实上,4级伤残在这么短的时间能拿到这么多钱的确不易。事后得知,老秦拿到钱后的第二天就给法律援助中心送去了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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