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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事业单位首次纳入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费

2018-07-0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发布,首次将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今后全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缴费。同时,发生工伤后的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有了明确标准。

事业单位入工伤险 个人不缴费

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则不缴费。

发生工伤 需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了解到,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期间伙食费由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可以享受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另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需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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