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相关待遇了。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至350元不等。昨日,从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2010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提出,调整后的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调整2009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每人每月增加了80元至230元不等,与之相比,今年的调整幅度增大。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把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便为符合条件人员核发、补发相关待遇。据了解,此次调整内容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的调整幅度,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5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230元。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则与供养亲属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据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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