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队伍中的重要力量,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和农民工进城就业相关的权益。包括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工资发放、工时、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等;二是和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之后生活相关的权益。包括吃、住、行、子女入学、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解决这些问题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织就一张严密的维权网,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这里就劳动保障方面浅谈如何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房县目前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由于房县受特殊地理环境的影响和自身工业发展短脚的制约,截止目前为止,笔者认为县域经济还未能完全走出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的企业大多以民营经济为主,很多企业都是才改制不久或者是才刚刚步入正规,导致这些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样的情况下就容易使有些企业为了保存自己的经济实力而采取一些杀鸡取卵的办法,比如不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随意克扣劳动者报酬等。特别是我县近两年在建筑、水电、公路等领域开工兴建的大中型项目比较多,房地产建筑市场也红火有加,这其中也就不乏某些建筑承包企业因资金问题而拖欠农民工工资,从而引发的一些集体上访事件越来越频繁,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带来了隐患。这些情况在今年尤为突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从2011年元月到6月9号以来共受理农民工电话、书面等各种方式的投诉举报共计34起,接受现场咨询或口头答复60多起,依法追回拖欠职工和农民工资709.8万余元。其中20人以上的9起、涉及金额高达665.7余万元,在这当中:1、十房高速公路就占5起80.1万元;2、风雅水岸1起500多万元;3、土城烟站工程1起4万余元;4、姚大路工程1起67.6万元;5、东城小学工程1起14万余元。二、造成这些现状的根本原因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当前一些投资者和企业主把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法宝,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给房县的财政负担增加了很重的压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共信誉度。近年来,虽然县人社局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但清欠难度越来越大,导致农民工讨薪事件频发。水电工程、公路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建筑领域工程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的现象,许多工程最后转包到无任何证照和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手中,再加上工程款随着层层转包而缩水,以及工程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或者不能及时到位等原因,清欠劳动者工资难度非常之大。有的个体包工头在转包过程中出现了亏损,劳动者在讨要工资时竟扬言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甚至发生了劳动者因讨要工资而被打的现象。在2010年4月房县就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筑施工等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但实施的效果很不理想,也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如同一纸空文。现行法律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应该承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资源还是非常丰富的。我们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7月1日马上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还有各地政府诸如湖北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受对农民工角色定位的影响,现有法律存在如下问题:矛盾性。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个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给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直接维护部门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不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的惩罚,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大大低于守法成本,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严重地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威信和尊严。不公正性。实践中农民工权益受损屡禁不止,固然有政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的因素,但其中也折射出立法的不公正。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政府、与用人单位及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却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笔者认为,实体权益的部分缺失和救济手段的不畅是其中的最大问题。长期以来,农民工都徘徊在工会组织之外,没有形成这一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导致本就不完整的公民劳动权在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的斗争中尤其明显。利益受损且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使农民工权益的损害有如雪上加霜。虽然国家一再明文规定企业必须设立工会组织,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的工会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再加上有些企业业主的强势、蛮横,这些企业的工会根本就不能真正的开展工作,当然也就不能从根本上代表农民工的意愿了。这其中突出表现为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充分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调控乏力。现实经济生活中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每天一般都在1012个小时,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但享受不到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不光是在房县,在全国各地都时常发生。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五险一单的核定和缴纳不能得很好的推行和落实。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生死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由于不签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任意处置农民工,超时加班,不给加班工作;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等。这种情况在目前房县已有很大的改观。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工程层层转包通过进行调研,笔者觉得农民工工资缺乏保障,有诸多原因。从根源上说,是由于长期以来的许多错误导向,使人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就施工企业来说,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自身的原因。有的完全是企业恶意拖欠;有的是自身实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效益不好,支付能力差;有的是因为层层转包、层层盘剥引起亏损,甚至经营者直接卷款潜逃。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这当中更关键的原因不在施工企业本身,而在于业主建设单位。比如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和道路建设承包商,没有开发、建设的能力和实力,完全靠贷款和垫资、压价发包工程或恶意拖欠工程款来维系资金链,让施工单位做替罪羊。一旦贷不到款、市场低迷、销售不好,房地产商就无力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也无法继续垫资支付分包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工程款,造成连环拖欠。2、工资保证金制度未得到落实如何管好业主行为,是当前解决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诸多问题的关键。而业主不规范行为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所以,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建筑市场,切实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抓住关键,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建设单位的开发资格和工程上马、开工条件设置门槛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不足面对目前多元化的各种用工主体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和不断增加的投诉举报,目前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量显得严重不足。根本达不到国家和省劳动保障厅要求的按照1:8000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要求。此外,装备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四、建议如何才能解决真正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呢?要真正从源头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除了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外,必须要首先管住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尤其是开发商的开发资格和工程开工上马条件应设置门槛,出台强制性法规,制裁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例如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恶性压价、垫资、拖欠等行为,禁止非法转包分包,规范劳务队伍准入,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拖欠的土壤。这里的难点在于,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规范业主的市场行为和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形成长效机制。此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予以高度重视。以尽快扭转我县劳动监察工作力量不足的现状,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中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此外,还可以借鉴荆门市建设两网化和聘请劳动监察协管员的做法。依托新农保、以钱养事和再就业资金来保证经费,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了县、乡、社区三级执法,做到三直:人员直管、工作直派、工资直达。这样就可以充分的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的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全部揽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身上,作为施工企业的管理者也是有责任和义务的,毕竟在法律上他们也有监管责任。那么,施工企业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能做哪些工作、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在笔者看来,一方面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当前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善待农民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来稳定农民工队伍、提升农民工整体素质,让农民工逐渐融入企业,促使他们向合格的产业工人转化,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用人单位也可以尝试在企业内部逐步建立和完善善待好、组织好、教育好、管理好农民工的四好管理机制。善待好,就是以农民工为本,建立农民工劳动和工资保障体系,把企业建成农民工的家,用爱心凝聚人心。这样一来也有效的破解了企业用工难的瓶颈。组织好,就是建立劳务队伍准入制,让农民工在企业的各种组织里生产、生活,实现农民工与企业双保障、双提升。对准入的劳务队伍实行定期考核,劳务队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工资发放出问题引发投诉上访、违规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等情况,按约定解除用工合同。都于在建项目里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工会组织,发展农民工入会,以真正发挥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能和作用。教育好,包括建立民工夜校、工会之家以及在工程闲暇时段开展各种培训班,搭起转化、提升平台,提高素质,促进农民工素质的全面发展。管理好,就是实行三级管理制,造就一支有组织、守纪律、有技能、讲文明的产业农民工新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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