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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

2018-07-0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贵报5月24日刊登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生工伤怎么办》一文中提到:周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2008年6月6日到2010年6月6日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该食品厂于2010年4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2010年4月28日,周某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后被当地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该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有误,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工伤。其理由如下: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可见无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第二,劳社部发 [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四项要件,其中第一项是 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即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最低年龄的个人。该食品厂于2010年4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继续在生产,但已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与周某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第三,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周某与食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6月6日为止,食品厂已于2010年4月10被吊销营业执照,周某受伤时合同虽未到期,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法定终止。第四,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及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5、6条规定,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通常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高些,这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惩罚,所以不能将非法用工与合法用工混为一谈。综上所述,非法用工受到事故伤害是不应认定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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