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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上调

2018-07-0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调。我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执行外,于近日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进行上调,并明确了住院期间食宿、交通的补助标准。工伤认定范围调整为了解决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施行后,我市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在对工伤认定范围方面,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进行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简化由于过去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伤残津贴标准提高参照我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依据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进行如下调整:对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享受伤残津贴因工负伤人员,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及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住院伙食交通补助明确综合我市各大企业的执行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10.5元/每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分别为,伙食费补助标准15元/每天。住宿费标准60元/每天,天数为三天以内。交通费仅限,火车,白天硬座;晚上硬卧,晚上时间指晚18时至次日早6时,行车需6个小时以上;不通火车的异域间长途汽车;船只,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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