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09年6月,张某到某木材加工厂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另外,单位还按月发给张某住房补贴150元,双方签订有2009年6月8日至2010年6月8日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6日,张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张某找到工厂厂长主张以月工资1650元计算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厂长则认为住房补贴不属张某工资,应按每月1500元计算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该木材加工厂按月发给张某的住房补贴150元是否属于工资?张某主张月工资1500元加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50元两项合计后为基数计算工伤赔偿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 规定: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故张某主张月工资为165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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