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邢某系某运输公司修理厂职工,在2010年11月30日下午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大腿部位被超车的一辆机动三轮车刮伤,一同下班的两位同事见证了事故现场。因为肇事的机动三轮车装载的三角铁超出车宽50厘米并且是违法超车,所以,包括三轮车驾驶人在内的所有目击者都认为邢某无过错,三轮车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三轮车驾驶人认错态度非常诚恳,况且是一名年过半百的老者,加之邢某感觉伤势并不严重,便没有报警,也没有自行协商处理。回家后,邢某脱掉衣服才发现刮擦部位一道近四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便到医院治疗。截止到2011年1月6日已花去治疗费三千余元。由于邢某没有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得知情况后于2011年1月7日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邢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首先,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由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邢某本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为其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机构也就没有受理对邢某的工伤认定。因此,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由邢某本人自行申报,按修订后的条例执行。其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没有报警,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该起交通事故邢某负非主要责任。其三,能否重新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于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如果邢某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就本案来讲,虽然事故现场有两名同事可以佐证,并且可以找到对方当事人,但由于距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一个多月,现场早已变动。即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非对方当事人主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否则,也将因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被驳回。 不仅如此,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的30日之内申报工伤其责任完全在邢某本人,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用人单位没有为其承担的法定义务。作者姓名:吴春明作者单位:山东省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地址:章丘市山泉路6号邮政编码:250200电 话:13964167166电子邮箱:gwyfa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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