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假如是渝中区工伤保险职工,到铜梁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能不能到当地定点医院就医?今天,市人社局出台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就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参保地和从业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从业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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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就医以及工伤旧伤复发或后续治疗,都按这一办法执行。
市人社局介绍,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社会保障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对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不得收治住院。工伤职工可以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故意滞留工伤职工和挂床住院。
市外医院抢救的须3日内报告
工伤职工能不能转诊转院?该人士说,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如果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诊治医院向职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于3日内将已批准转诊、转院的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该人士称,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的,由市级转诊医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长期居住市外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同意,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工伤职工遇到定点医院推诿可投诉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限定在7天给药剂量之内,门诊治疗限定在5天给药剂量之内,慢性疾病处方不超过14天给药剂量。该人士介绍,未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参保职工以疑似职业病就医住院观察,并在本次住院确诊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外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病历等有关材料,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市人社局表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定点医疗机构推诿、滞留就医人员,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等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参保机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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