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国务院办公厅8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从报道来看,条例草案明显有五个方面的积极变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之前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实现了全国同命同价。这样的变化无疑增强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公平性、合理性,是对民意多年呼吁的积极回应。不过,正如专家所言,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而且,诸如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如何界定似乎还不明确。因而,这个条例可修改的空间还很大。在讨论工伤保险制度之前,我们先要看看解决工伤问题的难点究竟在什么地方,谁是工伤的主要受害者。厘清这两个关键性问题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公平与操作性。显而易见,工伤的主要受害者是农民工。据安检总局提供的数字显示,全国煤矿工伤事故死亡者中80%是农民工;建筑行业的事故中,受害者90%是农民工;全国每年发生职业中毒5万多例,受害者同样是以农民工为主。农民工这个群体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无力承受复杂的认定程序、漫长的时间与高昂的维权成本。而解决工伤问题的难点在于,难认定、难打官司、难执行。无论是精力还是时间,伤者一般都消耗不起。据悉,工伤索赔案件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行政判决下达后,还要经过劳动仲裁以及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据说某些无良企业至少可以拖延2年之久,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正因为三难,才有了开胸验肺这样更惨烈的悲剧。因而,在我看来,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等举措固然值得肯定,但如果三难问题解决不好,好的制度也不一定就有好的效果。尽管此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但实际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并不是很多,即便事实很清楚,也会被无良企业以种种理由抵赖。据说无良企业可以采取很多方式拖延时间。所以,工伤制度不仅要体现公平,更要体现效率。在简化相关程序的同时,理应对工伤索赔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的时间进行缩短。降低了时间成本,让伤者早日拿到赔偿,同样是制度公平的重要体现。但从报道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似乎只在工伤认定环节缩短了时间,但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方面还没有在时间上进行调整和明确,这无疑拖了解决问题的后腿。我注意到,某市一家法院在审理工伤索赔案件时,确立了三快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不过,这只是个别基层法院的探索,并不是全国法院都对这类案件坚持三快原则,某些法院甚至被无良企业收买,有意拖延案件审理。所以,不能指望个别基层法院和基层机构的探索,而是要在制度上做足快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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