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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出台规定要求建筑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018-07-1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出台了《德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即日起, 德州市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建设等所有施工单位,都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德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德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参保范围包括我市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建设等所有施工单位的全部职工。城镇人员从事建筑业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实名登记参保,缴费金额为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工程工期三项之积;建筑施工单位不能实名登记参保的,可以工程项目为缴费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0%作为人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1%,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时调整施工单位的缴费费率或缴费标准。

具体参保程序为,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持《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实行实名参保的,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需在5日内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为,自工程项目投保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止。保险合同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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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施工单位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或电话报告,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表。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情况的,工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发生事故后,受伤职工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特殊情况下,可就近救治,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受伤职工经认定工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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