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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案 三载见端倪

2018-07-10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一起历时长达三年之久的工伤纠纷争议案一锤定音。这是湖北省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畏艰难,敢于执法、护法,公平、公正地维护职工权益的结果。 2007年10月29日上午,红安县某石料厂工地的破碎机突然不工作了。石料厂机械维修人员刘某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现是破碎机中层出了故障,修理时需吊起破碎机的动颚,它有5吨多重,现场又没有专用起吊设备,刘某就叫石料厂装载石料的挖机用钢丝绳吊起破碎机的动颚,然后进入破碎机内进行维修,这时挖机突然熄火,钢丝绳松动,动颚随重力向下压住了他的头部,致使其口、鼻和耳出血,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刘某被及时送往武汉协和医院抢救,后转解放军457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71天,石料厂分40多次垫付刘某的医疗费用合计137200元。其伤情经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脑干损伤,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水肿,颅内积气,属4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2008年5月28日,刘某将红安县某石料厂起诉至红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合计68万元。红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红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企业,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原告因此与被告间产生的赔偿纠纷应属劳动争议,不属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调整范围。故驳回起诉。 2008年10月6日,刘某不服以上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同年12月16日又撤诉,并决定申请工伤签定。 自收到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后,红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股及时受理,该股负责人深入实地并走访部分该石料厂职工了解情况。在石料厂不协助和不提供申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后,根据伤者申报材料、《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该局依法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刘某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石料厂不服红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刘某是工伤的认定,遂向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红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红府复决字1号认定: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结论准确,维持红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080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 该石料厂仍不服,上诉红安县人民法院,该法院维持红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后,继续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0月8日,刘某向红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石料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11项合计人民币988644.90元。该委员会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该委员会多次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未果后,依据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刘某的鉴定结果为伤残四级,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9项计人民币442495.76元;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历时三年之久的工伤事故纠纷案于11月2日由以上裁决落下帷幕。 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 43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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