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7月31日,天气炎热,赞皇县72岁的环卫工人李付运值班时晕倒在了自己负责清扫的路段,送到医院后体温高达42℃,属重度中暑。在随后的14天中,李付运一直昏迷不醒,高烧不退,最终没能再看一眼围在床前的亲人便离开人世。针对李师傅的情况是否工伤致死以及赔偿问题,李师傅的家属与其工作单位赞皇县环卫局之间产生了争议。
事件:七旬环卫工中暑死亡
7月31日16时许,正在值班的赞皇县环卫工人李付运突然晕倒在他负责清扫的马路上。附近的居民发现后拨打了120,同时联系了他的同事和工作单位赞皇县环卫局。环卫局的一个科长和李师傅的几名同事立即赶到现场,并用环卫车将其送往县医院。17时,医院立即对李师傅进行抢救。根据医院的诊断,李师傅体温达42℃,处在中度昏迷状态,确定为重度中暑。李师傅的亲属告诉,此后的14天时间里,李师傅一直在监护室接受治疗,一直发烧,体温最低也在37―38℃,并且昏迷不醒。
李师傅的女儿李小英告诉,父亲李付运今年72岁,出事时她正在家里,是李师傅的同事通过朋友多方联系才找到她的。李小英赶到医院时李师傅还在抢救中,他呼吸特别急促,发烧都超过温度计的最高刻度42℃,当时在用冰块降温。
8月13日14时,李付运最终还是没能苏醒过来,离开了人世,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为重度中暑,肺部感染。
争议:是否工伤致死成焦点
处理完丧事后,李师傅的家属认为,李师傅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为重度中暑而死亡的,应由赞皇县环卫局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李师傅的家属先后找到赞皇县环卫局、县信访办、县政府和县委,经过和县环卫局的多次交涉, 8月23日,在赞皇县县长、环卫局副局长以及律师进行协商后,家属最后得到这样的回复:由于李师傅不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亡,但是李师傅确实与县环保局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环卫局愿意按石家庄市农民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的工资14200元作为死者的丧葬补助金;按县统一标准每月支付给死者遗孀220元作为遗孀抚恤金,直至遗孀死亡;支付40个月的平均工资共28000元作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另外,环卫局还会支付李师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药费。
然而,李师傅的家属对于环卫局否认李师傅工伤致死的说法十分不解。李小英表示:我们查过《工伤保险条例》,我爸爸是在工作时因为重度中暑昏倒,经抢救无效才死亡的,怎么不算是工伤呢?如果不是工伤,他们又为什么按工伤赔偿的款项给我们钱?丧葬补助金是按工伤的标准给的,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什么不按工伤标准给?条例里面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该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他们为什么只给40个月?
针对李小英反映的情况,来到赞皇县环卫局进行了解和核实,却被门卫拦住,门卫称办公室的人全部被临时抽调到街上去了,现在一个人都没有。当询问局长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的电话时,他声称自己不知道,并且办公室的电话也查不到。
律师:
李师傅应被认定为工伤
就此事咨询了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的李继刚律师,针对该案件,李继刚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死亡的属于工亡。只有案情不符合第十四条时,才可以按照第十五条视为工伤。当同时满足这两个条款时应该以第十四条为主。而李师傅的情况完全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李继刚还告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工伤死亡的应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赔偿。
就工伤保险这个问题,李继刚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应该因为职工年龄和没有劳动合同而拒绝给职工入工伤保险,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免费为职工入工伤保险。而在李师傅的事件中,用人单位有责任补偿当事人未入工伤保险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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