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平等就业,既包括求职者以平等的身份相互竞争实现就业,又包括劳动者在就业、工资、保险、晋升、奖惩、合同解除等方面享受到平等待遇。如何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是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有了很大提升,但与城镇职工相比,不平等的问题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就业准入不平等。有的地方招聘公务员、事业人员或者有的行业招聘职员时,在户籍、性别、学历、经历和婚姻、身体状况等方面设定限制条件,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二是就业服务不平等。农民工不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当然不能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在公益岗位、社会保险和贷款贴息方面的补贴政策;大部分乡镇没有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网络,缺乏职业培训能力,农民很难掌握一技之长,只能依靠亲友帮带外出务工,极易形成城市 “盲流”,难以实现正规就业。三是劳动报酬不平等。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收入差距很大。四是福利保障不平等。按照现行政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难以享受5大社会保险;按照缴费能力,农民工无力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即使是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参保率也比较低;按照覆盖范围,现行城镇社会服务体系只覆盖城镇居民,农民工不仅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而且子女就学、参加医保的负担也比城镇职工重得多。五是社会地位不平等。全国农民工约有2.5亿之多,但今年仅有3人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说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还比较低。
就业不平等的形成,既有城乡分隔的历史惯性影响,也有现实中群体利益的分歧与冲突的作用,还有传统制度和社会心理对现实政策的排斥,归纳起来主要有5大成因。一是二元户籍制度未根除。城市现行的就业、社保、教育、卫生等政策都是基于二元户籍制度设置的,这种政策上的不公平使城市户籍成为享受城市各类公共服务的 “金钥匙”,从深层次上形成了社会歧视。二是地方性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地方以本地财力有限、城市公共服务能力不足以及保护本地劳动者就业权为由,没有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给予外地农民工国民待遇,农民工处于非农非城的尴尬地位。三是公共教育不公平。由于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严重失衡,我国农村人均教育资源大大低于城镇水平,农民工在进城前就受到了公共教育的不公平待遇。在职业教育上,农村的职业教育体系与城市相比相当脆弱,大多数乡镇没有职业教育机构,基本不具备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能力。四是信息与服务不对称。首先,就业信息不对称。目前,多数地方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仅覆盖至县以上城市,城市用工信息无法快捷传递到乡村。其次,就业服务不对称。乡镇的相应机构既不专业,又缺编制、缺经费,就业服务严重滞后。五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国家对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缺乏强制性规定,很多地方缺乏编制、缺少经费,难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得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不少窘迫状况。
今年,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实施,为促进平等就业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仅有法律还不够,消除就业歧视必须多管齐下,其中政府的责任最为重要,应在5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完善政策是根本。要彻底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通过剔除依附在城镇户籍上的各种福利保障功能,给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城市居民待遇,从而促进公共服务的公平。各地政府要从城乡发展全局出发,珍视农民工为本地经济建设所作出的重要贡献,打破公共财政和城市公共资源由地方政府和本地居民独享的内控局面,强化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和公平性,制定社会公共服务的普惠政策,建立促进平等就业的工作体制。
第二,提升服务是关键。关键是要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和服务置于城乡就业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的速度。
第三,提高技能是基础。缺乏就业竞争能力,是农民工处于弱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农村公共基础教育投入是提高农民工素质的根本途径。因此,政府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强职业、抓技能”的思路,改革传统职业教育体制,扩大技能培训规模,提升技能培训质量。首先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地区职业教育的投入。通过在乡镇改建或扩建职业中学,在县、市级城市新建技工学校,健全和扶持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将农村“两后生”纳入职业培训范围,使他们在成长为劳动力时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就业技能。其次要围绕产业发展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高技能人才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技能人才体系建设必须突出重要产业和重点行业。再其次要制定有利于促进农民工提升技能的政策。通过建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政府统筹制度,让已就业的农民工与本地劳动者平等享受技能培训;通过制定农民工技能水平与工资待遇挂钩、对农民工在岗培训进行补贴、农民工技能工资标准等指导性政策,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社保公平是前提。真正公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政策统一、梯次合理、选择自主、待遇公平,让农民工缴得起费、能参保、享受到待遇。要建立这一制度,需要在补充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险政策时坚持“三个公平”:一是政策要公平。农民工普遍工资收入低、缴费能力弱,可以在原有政策框架内,增设一个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50%的档次,继续保留原有社会平均工资60%、80%的档次,让农民工在统一的制度下自主选择缴费标准,解决好缴费难的问题。二是补贴要公平。输入地政府应对所有劳动者予以公平的社会保险补贴,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三是待遇要公平。不论什么险种,都要遵循多缴多享受、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以缴费标准、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和基础待遇补贴为主要参数的待遇结算办法,既能够让农民工享受到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又兼顾了城镇职工。
第五,执法监察是保证。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创造良好的农民工就业环境作为一项重要责任,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出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的强制性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在编制、装备、人员、经费及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困难。同时,泛珠区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实施区域间执法监察合作,创新监察方式、拓展监察渠道、扩大监察范围、提高监察效率,对歧视就业和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曝光,真正把泛珠区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打造成联动执法配合好、解决劳动纠纷快、农民工最信任的 “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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