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在自家门前翻看着一摞摞申请材料,魏丕玉一脸无奈
阅读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雇于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的农民工魏丕玉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导致四级伤残,她多次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三年过去了,她却没能得到一个书面的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的答复。
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
2005年3月,时年42岁的魏丕玉经人介绍,到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209国道油路工程第三标段做工,主要负责打沙、整理路面、铺沥青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9月12日中午,魏丕玉等人完成了上午的工作。由于这里的员工大多是居住在附近的农民工,因此,吃饭时间大多都是各自回家。这天,魏丕玉像往常一样坐上了顺道回家的工程车,可是快到家时,她从车上摔了下来,当时血流如注、不省人事。随车人员当即将其送往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经过紧急抢救,7天后终于苏醒了过来。在林区人民医院治疗两个月后,魏丕玉又转至宜昌市几家医院治疗,总算是保住了性命,但却落下终身残疾。后经神农架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治疗期间,驾驶员姜某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林区公路工程公司以及其主管单位神农架林区交通局总共支付了8000元医疗费。然而,这次事故光医疗费就花去了21000多元,还不含家属往返照料的车费以及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家属多次请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公司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了。无奈,他们只得东拼西凑借了15000多元,交齐了住院费用后魏丕玉才得以出院。
在事发当日,当地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并随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违反了关于货运机动车从事短途运输附载临时作业人员应留有安全位置的规定;次要原因是魏丕玉违反规定,在机动车未停稳时跳车所致使,因此,由驾驶员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丕玉负事故次要责任。
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魏丕玉违反规定不进车内的安全位置,而是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上,导致摔伤,本人有重大过错,而且交警也已作出认定,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因此,魏丕玉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承担其医疗费以及其他赔偿责任。
无数次申请工伤认定,没能得到一纸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魏丕玉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而受伤,理应按工伤来处理。于是,2005年12月1日,她正式向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魏丕玉的丈夫说:“当时,一位工作人员叫我去找一位姓胡的副局长,我找到胡局长,胡局长却说这不该劳动部门管,表示不予受理。”2006年3月,魏丕玉的丈夫拿着《工伤保险条例》再次来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他依然是失望而归,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他的申请,也未书面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魏丕玉的丈夫心想,或许是自己不懂法律,确实不知道该从哪里着手处理妻子的事情,于是他找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魏丕玉的丈夫说:“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告诉我,你应当先去宜昌市或者十堰市做伤残等级鉴定,于是,我带着妻子来到了宜昌,转了几天没摸清到底找哪个部门做伤残等级鉴定。后来,宜昌市劳动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属地管辖,你们只能找神农架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
魏丕玉的丈夫犯糊涂了,法律援助人员是犯常识性错误?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2006年7月,魏丕玉自己向神农架林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2006年11月8日,鉴定结果下来,伤残等级为B四级。
伤残等级结果出来之后,魏丕玉找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是,由于她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是,她三番五次地找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答复同样是不归劳动行政部门管。
民事诉讼与工伤认定艰难抉择,到头来却是两头落空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不受理,向法院起诉连诉讼费都承受不起,更请不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自从他们要我到异地去做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我就没敢再找他们了。”魏丕玉只得选择通过信访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她从乡政府的信访部门找到了神农架林区的信访部门。此事引起了神农架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5月,神农架林区信访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
2007年6月5日,神农架林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意见备忘录》:关于新华乡桃坪村村民魏丕玉诉求其进行工伤鉴定或解决医药费、伤残补助等问题,由其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司法局给予配合。
凭着这份备忘录,魏丕玉的丈夫找到了法院,这时,法官告诉他,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此时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了。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理由
近日,与魏丕玉的丈夫一起来到了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该局的工伤认定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了魏丕玉的丈夫,关切地问道:“你妻子的事情现在是怎么处理的?”魏丕玉的丈夫无奈地摇了摇头。
随后,采访了该局副局长胡学忠,胡副局长说:“当时之所以没有受理魏丕玉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魏丕玉没有提供诸如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与公路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她应当先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部门管辖;第三,该案是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应按交通事故进行民事赔偿。”
问:“对于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给予书面的通知呢?”
胡副局长:“魏丕玉所受伤害不由劳动行政部门管辖,当然就没必要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您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家,能给魏丕玉提供些什么建议吗?"
胡副局长:“去法院啊,从她刚开始来的时候我就告诉过她。”
伤残了却得不到较好的医治和法定的赔偿,无异于“二次伤害”
在魏丕玉未出事之前,一家人虽然并不富裕,但也其乐融融。女儿在外地打工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儿子刚刚考上了当地的一所高中,丈夫在外打些零工供孩子读书并补贴家用,魏丕玉除了在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做工之外,闲暇之余还可以做些家务。然而,这场车祸彻底改变了这家人的命运。
丈夫不得不分出精力照料残废的妻子,儿子也因无力缴纳学费而不得不早早辍学。魏丕玉成了个“药罐子”,生活不能自理,且必须不间断的吃药,这次受伤,公司以及肇事司机总共只支付了他们1万元的医疗费,其他的费用全部是自己筹集,几年下来,全家已欠外债达6万多元。讨债的人隔三差五的上门催债,6万多元的债务已压得全家喘不过气来,因为要长期服药,债务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不得已,他们只好将自家的土坯房和自留地都抵押给了别人。可是,当有一天,再也没有一个人肯给他们借钱了,他们的日子怎样过下去呢?
魏丕玉的丈夫说,劳动合同不是职工想签就能签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职工有什么办法呢?我们能提供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就是工友的证言,可这些我都提供了啊?为什么还是不能确定我的妻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呢?我哭过、给人下跪过,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过,但直至今日,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难道咱老百姓的权益就没法维护了吗?我们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其实,法律规定明明白白
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法官林兴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事故,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
理由:魏丕玉虽未与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魏丕玉与神农架林区公路工程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等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规的调整范围,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职工本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既不受理又不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之意见,魏丕玉可以提供在受伤后1年内多次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不受理的证据,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依法履行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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