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昨天从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和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
根据通知,对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0元。
此外,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20元/月。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1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8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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