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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定:建设单位不缴工伤险不得开工

2018-07-1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苏州市建设局根据本行业情况专门出台8条新规定,切实维护好全市建筑企业34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明确,凡进入发包程序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应同时核定工程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将单独列支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持经备案和确认类型后的施工合同,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缴纳相应的参保费用,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全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中人员发生变化时,建筑企业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人员变化的真实花名册。建筑企业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工程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确认,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可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相应赔偿。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的1‰;其他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的0.6‰。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参保的建筑企业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上注明公示内容,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便于公开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建筑企业农民工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事故和申请工伤认定,同时还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建筑企业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和落实,一次性向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或其供养亲属支付工伤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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