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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018-07-1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9 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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