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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标准

2018-07-1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近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做出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三、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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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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