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例:21岁的李某,系某私营企业农民工。工作时不慎被机床砸伤,致右手中指、无名指离断。这次工伤事故完全是因为李某安全意识淡簿、违反操作规程引起,李某对此也无异议,故老板以此为由拒绝给予李某工伤待遇。李某认为虽然自己违反操作规程,但并非故意行为,不给工伤待遇是不合理的,遂与老板发生争议。争议焦点:职工在工伤中负主要过失责任的情形,可否按工伤对待。评析与结论:认定李某是否属于工伤并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关键是要弄清楚其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应认定为工伤,若为故意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受伤“三要素”的伤亡事故就可列人工伤保险范围,这里不强调伤亡者的过失责任大小。有关工伤保险的文件也明确规定:故意或蓄意违章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什么是过失,什么是故意呢?从法理上讲,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态。而故意则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态。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贯彻了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这一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其用意是将工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与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对待,以保障工人的权利;同时,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也要调查清楚,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对责任者要分别原因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本案中,李某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的,属于过失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其所在单位应无条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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