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河南立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

2018-07-14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核心提示

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对《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该部地方性法规是在没有上位法规定,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这也是我省继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后,又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开创之举。在保护进城务工人员方面,我省填补了地方性立法的空白。

现状

我省1700万农民进城务工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七成以上,农村富裕劳动力有3000多万人,在外从事非农产业的有1700多万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我省产业劳动者中的一支重要力量。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亟须补充完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和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进城务工人员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他们在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这些问题仅靠政策制度或临时措施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005年9月1日,省政府公布实施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

200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

今年2月,省政府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其由原来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士介绍说,由于国家没有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的专门法律,兄弟省市也没有出台过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是先就一个问题只提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进行调研过程中再逐步完善、补充。可以说,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所有内容都是原创,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累积出的经验和智慧。

解读

草案共分九章五十四条,分别从就业培训、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七大方面,对如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举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据介绍,目前,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发生劳动争议时,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双方都至关重要。对此,草案中规定,当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内容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进城务工人员已付出劳动的,如果进城务工人员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向进城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月月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同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另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进城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应当办理工伤和医疗保险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除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各地应当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就业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以灵活方式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服务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

草案还规定,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拒不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保障:定期检查集中聘用务工人员的单位

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投诉举报机制,对聘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要进行经常性指导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对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得到先行支付。

修改

今年4月9日至20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邀请6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12名省人大代表,兵分三路对郑州、开封、洛阳、南阳、周口、信阳等地进行了调研。

随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对所收集的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9日,该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5条修改意见。

适用范围:“进城务工人员”要符合三点要求

哪些人员属于草案中要保护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草案第二条中表述为,“农村居民离开居住地到城市务工就业的人员”。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调整范围的修改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居住地”表述不准确,因为依据民法,关于自然人居住的地方有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等三种称谓,而住所在法律上就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二是认为务工人员的范围应该限定为从事非农产业,以同从事山林、土地承包经营的人员相区别;三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和退休职工把户籍放在农村的,不应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关于条例调整范围应明确三点:一是户籍仍在农村;二是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三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

就业问题:禁止设置歧视性限制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第二章“就业培训”应当改为“就业服务”或者“就业促进”。该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在现有的条款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在政策和制度上保证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就业能够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禁止设置歧视性限制。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限和待遇

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多数用人单位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向进城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对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为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国家相关法律没有出台前,我省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再具体一些。首先,强调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规定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以考虑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情况为依据。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问题上,可以进一步明确“试用期的时间、分类标准和试用期的待遇”等内容。

工资支付:对拖欠工资加大处罚力度

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后维持劳动和生计的基本需求。为有效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这一权益,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拖欠工资、工资水平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草案中要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并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上,要明确监督和清欠的责任主体,加大教育和处罚力度。另外,还要适时调整进城务工人员的最低工资和幅度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责任:针对主要问题设置罚责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比较原则,应当根据侵害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的主要问题设置罚责,“需要有所为时,地方立法应当做到有所为”。

进展

今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对该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该草案提出的5条修改意见只是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在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还将就该草案存在的问题发表各自的看法。等待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

草案规定,鼓励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