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一场车祸,一年等待。昨日下午,余女士终于等到了自己遭遇车祸应得的工伤赔偿金。为了万余元的第二笔赔偿款,余女士曾与公司两次对簿公堂;就“一次伤害能否获两次赔偿”问题,法官终于给了她和有着类似经历的劳动者一个圆满的答案:受害人有享受双重赔偿权利! 打工女上班途中遭遇车祸2006年2月,从贵州到顺德打工的余女士在龙江恒×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找到了工作;但公司没有与余女士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买社会保险。就在刚刚上班的第二个月,3月30日清晨,余女士骑自行车上班时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中度颅脑损伤,面部、四肢多处皮肤擦伤。经交警调解,肇事者朱先生自愿承担了余女士的医疗费用8265.2元及一次性补偿500元。2006年6月25日,顺德区劳动局认定余女士上班途中遇车祸属于工伤。9月22日,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机电公司应向余女士支付医疗费8265.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99元、停工留薪期共5个月工资4000元。机电公司不服劳动仲裁,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次伤害能否获两次赔偿?在顺德区法院的一审过程中,机电公司和余女士就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机电公司坚持认为,一次伤害能否获两次赔偿?既然余女士已经得到了客车司机朱先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就不能够再重复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同一医疗费用能否“抵消”?机电公司在二审还提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所以,机电公司认为,既然客车司机已经全额支付了余女士的医疗费用,他们就无需再支付这笔医疗费用。受害人有享受双重赔偿权利佛山市中院二审认定,余女士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她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机电公司并没有为余女士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所以各项工伤待遇应全部由机电公司负责支付。而涉及“一次伤害能否两赔”、“同一医疗费用能否‘抵消’”的争论焦点,佛山市中院作了分析: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则是普通民事赔偿,两者分属“公法”与“私法”领域的赔偿,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被现行的法律法规排除于导致工伤赔偿的原因范围之外,法律上也没有限制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可以认为对于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情形,受害人得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的权利,由于工伤医疗待遇属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范畴,故机电公司应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机电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余女士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12664.2元。该案判决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一次事故能否获得两次赔偿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昨日,承办此案的梁晓律师表示,世界各国对此有四种处理模式: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受害人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受害人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民事损害赔偿;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近年来,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往往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尤其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案件中,一些企业认为劳动者只要获得了第三方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梁晓解释:法官审判是基于多方面事实和法律条文的,余女士最终获得双重赔偿的判决结果,对劳动者因第三者造成工伤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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